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3月24日 14:30      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的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高新区运营中心负责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是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开放实验室、以及服务中介机构等。其中服务中介机构需为“浦口高新区服务机构名录库”内企业,名录库由浦口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牵头审核,逐步建立完善,并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实行末尾淘汰轮换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的科技服务包括: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单位合作开展的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及采购的科技服务(如工商注册、法律服务、专利申报、资质认定、项目申报、各类活动举办等);创新券不支持其它非科技创新活动,如装修改造、物品采购、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五条 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浦口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园区重点产业领域且在园正常运营(含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配合园区日常管理工作、有常驻办公人员等)的科技企业可申请浦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支持。

  第六条 浦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单个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一般为10万元。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当年申领额度上限可提高至20万元:

  (一)列入省、市、区科技人才项目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中心培育孵化的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后备企业;

  (四)其它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或拿地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券申请公告;

  (二)企业向浦口高新区运营中心提交用券申请及用券计划;

  (三)浦口高新区运营中心收集并审核企业用券申请;

  (四)运营中心会同财务(税源核查)及招商部门组织复核,报浦口高新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审定后,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创新券企业名单及创新券额度;

  (五)结果公示;

  (六)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高新区运营中心于每年年初统一对上一年度发放的创新券进行兑现,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申请兑现,逾期没有兑现的,运营中心不再受理,已发放创新券自动失效。

  (二)企业须将申请书、发票、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须验原件)、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提交至园区运营中心;

  (三)浦口高新区运营中心会同财务部及招标合约部进行复核;

  (四)浦口高新区运营中心完成资金申请程序;

  (五)浦口高新区财务部进行资金兑现。

  第九条 申请兑现时,在前期认定的额度内,对于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开放实验室采购的服务,一般最高按服务合同金额30%的比例予以兑现。对于在“浦口高新区服务机构名录库”内的服务机构采购的服务,最高按服务合同金额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因技术研发或企业发展而采购的个性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使用科技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管委会将企业和服务机构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兑现并将列入浦口高新区企业诚信“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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